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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和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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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和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1、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或人);(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办理资料:1。书面申请承诺书;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含户主首页及个人信息页);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18岁以上家庭成员提供);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期工资、经营、服务等收入证明;5、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等金融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社保窗口出具个人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查询结果(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提供,在校学生除外)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退休年龄段人员提供);7、房产证、安置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村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8、因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等原因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当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用情况(包括买房、装修、还债、大病费用等)等相关证明材料;9、户主一寸彩色证明照片3张;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流程:1。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申请低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还可以向乡镇(办)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乡(办)逐一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了调查,填写了《成都市城(农)居民低保调查表》,详细核实了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包村干部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公室)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评估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与者、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发言记录、结论和记录人员。经评估,符合申报低保待遇的,填写《成都市城镇(农村)居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乡镇(办)行政正职,主管领导,民政主任签字盖章。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办公室)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主管领导、科长、分管科长应当签字盖章。严禁将任何未经调查核实的群体或个人直接批准为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批公示制度。乡镇(办)审核评议通过后,与市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每次公示不少于5天。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经批准后,应在内村长期公示。要全面实施低保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金额清单,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并向邮政储蓄银行拨付资金,由银行直接支付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城乡低保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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