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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及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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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电影类的作品创作的过程很复杂,除了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以外,还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 摄制电影作品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都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劳动,那么摄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如何确定的呢? 一、不同法制国家确定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苏格兰等。他们只承认个人是作者,由制片人制作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首先是属于编剧、导演、摄影等电影作者而不是给予制片人,而制片人对电影作品的权利是从电影作品的作者转让而来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2、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 三、如何解决整体著作权与作者个别的著作权的问题 1、及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虽然可能是专为拍摄该电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 3、制片人行使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电影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电影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词。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电视台,例来存有争议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即电影制片厂,整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摄影,但编剧、导演,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分别享有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法国著作权法规定
我国《》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怎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一幅摄影作品的产生有下列五种形式: 1、自主创作; 2、合作创作; 3、委托创作; 4、职务作品; 5、法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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