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
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分行业,而是通过区分不同类资产进行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旧税法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新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也不规定再具体的残值比例,而是把权限留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的权利增加,相应的就要负担起责任(或者承担风险),要认真对待,不能随意的确定。残值率要合理估计,高估残值,则企业计入损益的折旧就少,企业就要多缴纳所得税;残值率估计为零,税局查账时就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难以被认可,就可能会被罚款、补交税金等,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23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4,595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