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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严重的遗传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双方知情同意的,可以结婚。
乙肝并不是遗传病,也没有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但是我国民法典已经将医学疾病禁止结婚的法条去除了。 我国法律规定,患有一些重大的医学疾病的,需要结婚的要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患有一些重大医学疾病的人要结婚,应该提前告知另一半。
我国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曾明确规定花柳病、麻风病等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但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是哪些疾病,而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及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所患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治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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