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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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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此条法规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在民法典实行之后,如果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有一方在30天内反悔,不同意离婚了,那不愿意离婚的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如果30天之后,双方坚持离婚,并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则代表离婚成功。 3、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到场或者反悔,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即离婚登记无效。
诉讼方式离婚没有冷静期,协议方式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方式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冷静期指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为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过了冷静期双方还想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没有申请的,则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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