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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也跟着变更了,就意味劳动合同在继续履行中。至于你们什么情况引起纠纷,各方责任如何界定的官司输赢无法判读。给以下材料给你参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公司名称变更原来签订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公司名称的变更不等于公司主体的实质变更,公司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更换公司名称的步骤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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