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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做出以下解释: 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要式行为...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本就不关检察院的事,行政违法和犯罪完全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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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做出以下解释: 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刑式。非要式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
行政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分类方法: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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