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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
如果车辆登记证丢失,可以向登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丢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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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法院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采取的公告公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车辆遗失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废。 车辆遗失报废办理条件 (一)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后,已由刑侦部门将失窃信息录入机动车盗抢信息网的。 (二)办理过机动车失窃登记的机动车被发还,且刑侦部门已在机动车盗抢信息网上撤销盗抢信息的。 车辆遗失报废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那里也有复印的,在3号楼里面,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收2块)(二)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刑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失窃或失窃发还情况证明 (四)办理机动车失窃的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五)办理机动车失窃发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套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钢印拓印膜 2、《失窃机动车注销证明》(二、三、四联)或《失窃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二、三、四联) 车辆遗失报废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车辆管理所8号楼窗口办理。 车辆报废相关知识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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