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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二审法院的态度。二审也是案件审理,只不过高一个级别罢了。严格讲,二审是针对一审结果而审理的,既然一身没有涉及到的诉讼请求,二审应当不予...
在民事诉讼进行到二审阶段的期间,诉讼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诉讼中止的,但前提是出现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法定中止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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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可以申请再审程序。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保证期间内,不论发生任何事由,都不会影响到保证的有效性。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保证期间可能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这是因为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具有相同的“除权”效果。除权不会导致中断问题,因此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 此外,保证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认为保证期间具有发生中断的情形,那么在诉讼时效之外还会产生一种与诉讼时效相同的并可以随时中断的期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而保证人则无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可以得以延续。然而,这显然对保证人非常不利。相比之下,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只需要行使此项权利就可以足够,如果再设定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多余,浪费资源。 最后,《民法典》中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的规定并不矛盾。所谓“适用”意味着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中断技术引入保证期间,或者将中断规则借用保证期间制度。中断是根本的、自身的“适用”是特殊的、外在的。 总之,《民法典》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申请仲裁)主债务人。在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另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当事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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