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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不承担责任;行为人知情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涉案的金额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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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不知情运输假烟司机不成立犯罪。 司机运输假烟是帮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是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帮助者。对帮助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如果司机不知道,说明司机没有故意帮忙,所以没有犯罪。
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条款,但处罚标准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标准执行。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行为规范条款,不是处罚条款。 3、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过重。当事人无证运输国产卷烟990条,总价值3148元,属一般违法情节,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给于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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