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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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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贪污罪的特殊情形如下:1。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现有财务,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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