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在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往往围...
1、勘察阶段质量管理工作要点①审查勘察任务书②勘察人员设备是否按计划进场③勘察质量包括勘察项目是否齐全、勘察点线有无漏、错、偏。操作是否符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如下: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