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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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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过此罪是特殊主体犯罪,犯罪主体需要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的人不会构成此罪。《》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网络信用卡犯罪的表现 网络信用卡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设网套取信息,又称“网络钓鱼”。这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欺诈方式。即制造或使用与知名合法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机关的电子邮件或网站相似的电子邮件和网站,诱骗网络用户透露他们的银行和金融账户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如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利用获取的持卡人信息进行相关犯罪。 2.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实施信用卡犯罪。这类行为多由具备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3.仿冒他人进行虚假网上交易。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 4.拒付网上支付信用卡。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的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他们往往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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