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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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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变更的内容(1)被保险人地址;(2)标的数量; (3)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保险期限、金额; (5)保险责任范围; (6)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1)保险合同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的行为。(2)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需要写明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根据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的方式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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