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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补正裁定书的问题作出解答: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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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复审查。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实际上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否定性确认,该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被执行人不会也无必要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该裁定不送达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查一个已经被自己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人民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并案执行裁定书可参考如下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案外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示例如下: 申请人(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08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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