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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法院审判后,被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应由与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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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诉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委托执行的条件为“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在海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住在北京,仅这这两个条件尚不具备委托执行的条件,只有被执行人在北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能由海南某基层法院委托北京的基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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