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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的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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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例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若前后罪其一不在前述范围的,不成立特别累犯,但可成立一般累犯。例如,甲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5年内又因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时不成立特别累犯。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例如,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田某构成累犯。 3.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例如,前罪处以管制,后罪处以拘役,仍成立特别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点在于: 1、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对于特殊累犯的前罪处罚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需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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