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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因为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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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是自己权力的守护神,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时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法律已无对他保护的必要,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权人应当知道没有书写还款日期的债务人是存在诚信疑点的,对于这种债务人,债权人更应当积极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收到借条次日起计算。 二、如果不写还款日期是由债权人决定的,那么债权人的行为是存在诚信疑点的,能让他的不诚信目的达到吗,当然不能,所以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收到借条次日起计算。实践中,往往收到借条的时间确定为借条书写的日期,除非原告能够证明。 三、对类似的问题最高院早有批复。 四、今年在北京朝阳法院有一案子就是按以上观点处理的。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提前偿还的,需要偿还债权的受让人,但债务人提前偿还的行为受让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债权人,即受让人的利益。
没有到期的债权一般可以转让。但根据债权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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