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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车辆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 (三)当事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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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规定的全部责任如下:(一)追尾前车;(2)倒车后部与后车相撞;(3)溜车;(四)未按规定开关门的;(5)逆向行驶;(六)在单行道或禁行道路上行驶;(七)变更车道未让车道车辆的;(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十)未按规定超车的;(十一)未按规定掉头的;(十二)未按规定会车的;(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十四)如果放行信号没有先放行车;(十五)停车信号右转弯车未放行的;(16)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放行;(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不允许公共汽车、电车;(十八)支干道不分,同类车辆不允许右侧无来车辆;(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二十)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不允许在环形路口内车辆;另外,事故发生后逃跑也是全责任。
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逃逸一方; 2、道路交通事故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 3、机动车与没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全责。
以下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负全责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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