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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三)内容合法、合理,确有必要和可行;(四)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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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听证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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