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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 被反诉人一: 被反诉人二: 住所: 负责人:陈××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以上为自然人,下为法人)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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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李xx(化名),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反诉人: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珠江路39号 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整改费用2497元; 2、因工程延误工期,请求依法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元11600元(80元/天×145天); 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江宁区宏运国际村B16。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6天,竣工日期2008年2月5日;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被反诉人应通知反诉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违约金80元。2008年4月经监理方阶段验收并提出多处整改意见。但被反诉人未依该意见进行整改。无奈,后反诉人另找他人部分整改,并支付费用2497元。 另,被反诉人直至2008年6月30日木工工程部分才全部结束,已延误工期145天。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反诉状 反诉人:向阳春百货大楼 地址:万泉市路宝和120号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女,46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男,29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芊芊万通热水瓶厂 地址:万泉市和平西路23号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男,34岁,厂长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损害了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特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反诉人未售出货物全部退还被反诉人。 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违约金XX元。 3.反诉人已售出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事实与理由: 2001年5月1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订购XX牌XX型热水瓶300只,价值6万元。反诉人售出被反诉人所供货物后,不断有顾客向反诉人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证据一)。于是,反诉人将合同封存样品与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送XXX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合同封存样品基本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而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则有四项指标不合格,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证据二)。反诉人是万泉市最大的商业大楼之一,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反诉人多次去函去电(证据三),要求被反诉人派人前来处理此事,被反诉人置之不理。反诉人在此情况下才不得不通知银行拒付货款。而被反诉人就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违约。为此,反诉人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反诉,起诉被反诉人违约,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
反诉人(本诉被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昆号。联系电话: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13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12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13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13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此致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反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3月7日这就是一份工期延误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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