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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影响正常无线电业务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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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电磁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应用无线电新技术,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相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的;(二)未依法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三)未依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未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分配、指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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