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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登记虚假信息构成犯罪,因为采取登记虚假的信息,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我国疫情散播,具体将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疫情期间起哄闹事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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