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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
社保行政部门等不予认定为工伤,若公司无过错的职工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赔偿。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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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及时到人社局申请工伤,不过,时间相对长但赔偿标准相对高;同时,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间相对短但赔偿标准相对低,可以协商解决,不过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依据解决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结合年龄以及户籍性质综合计算
原告朱cc,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某市长江中路。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龙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7年6月4日17时20分许,原告之兄下班骑着摩托车回家至S103线155KM+50M处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2008年8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朱某之兄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08—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为工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1、证据材料六份。 2、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份(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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