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变现破产财产后,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变现破产财产后,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的债务清偿方式: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债权人抵押权的禁止。某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同时承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作伙伴履行债务,不能主张相互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不能用对合作伙伴的债权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第二,禁止代位权。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作份额。如果合作伙伴的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即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通常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销售方法的拍卖或销售方法,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可以参加竞争。但而,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不能接受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伙伴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的,应退休处理,合作伙伴应退休结算,合作伙伴应退出合作伙伴。强制执行的只有合作伙伴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所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该为合作伙伴进行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合作伙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所有,合作伙伴所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9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340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