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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务,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具有周期性特征,严重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第一次遭受暴力时,一定要求保护。受到暴力行为后,必须保留证据。例如,通报记录、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的调停记录、受伤的照片、治疗的病历、收据、悔改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达到抑制暴力者教训、防止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如果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转移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第一,离婚与家庭暴力是两个诉讼。你既不想离婚又不想追究暴力的责任。只有你自己面临吃亏了。 第二,离婚诉讼,你既然已经是被告了。建议你积极要求获得小孩抚养权吧。如果对方非要离婚的,经过一段时间,法院肯定会判决你们离婚的,到时候你在要求小孩抚养权就难了。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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