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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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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者。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二)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立案追究。这里导致权利人破产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况。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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