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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
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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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合同存在以下风险:1。不规范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二、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其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很容易导致人员流动复杂、商业秘密泄露。3、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主体资格;2、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能力不足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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