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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执收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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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四)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拥有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资部门的规定执行;(六)彩票公益金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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