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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侵权责任要优先承担是指为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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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 《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合同中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一)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有效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债务全部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一时不能履行。待不能履行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对能履行的部分仍需要继续履行,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而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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