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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当事...
1、买卖双方要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2、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公示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在线填写买卖合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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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填写注销申请:通过服务窗口签约的,当事人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下材料。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注销材料后,在网签系统中注销该合同网上信息。
最理想的状态是:三方(买房,卖方,中间方)协商,若能达成和平解约,签署解约协议即可! 如果一方单独违约,三方协商,违约方能赔付一定的补偿,对方不予追究,签署解约协议及赔付相关事宜。各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区域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条款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无条件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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