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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
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是: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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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受偿时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 股权没有清偿的请求权,持有股权的股东只能参与剩余财产分配,若无剩余财产股权就没有对应的财产。债券需要看是否有担保,若无担保,则是和一般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位,劣后于有担保债权,职工薪酬,欠缴税费。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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