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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拉黑真的会被一辈子都拉黑么

2021-10-19
5年,按规定列入失信者名单后,满5年自动取消。失信者黑名单,即失信者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履行失信者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将被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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