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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认定条件: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的实践来判断。因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的,视为工伤。在确定员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考虑以下四个必要因素:1。规定的上下班时间;2、上下班的必要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申请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4)提供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参保员工需提供用人单位登记材料(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打印);3、首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复印件;6、申请由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的,还必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取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支付。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上述两项处理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享受。(四)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一级伤残)22(二级伤残)。6(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一级)85%(二级)。75%(四级)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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