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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建筑工地高空坠物怎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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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203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60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192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8335元/年×20年=566700元 B年龄60岁≤X≤75岁28335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8335元/年×5年=14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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