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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必须是用人单位。国务院发布修正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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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们有营业执照吗?有的话就可以以你们自己公司名义缴纳上海社保,如果没有那只能找公司挂靠买上海社保。社保是基础,经济宽裕建议补充商业养老险,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准备足够的生活费。
因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养老问题也随着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政策也略有不同,比如说经济状况、养老所需的资金等都会有高低之差,所以在国务院同意下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就强调,各地方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贯彻实施。所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也是为了切实的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上海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于不同城市和地区一定要做到切合实际情况,我国局势目前相对多样化,做到适合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才能最大化的保障其合法利益。
看当事人目前的居住地而定,如上海,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按照上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那么,对于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只缴纳三险的外省市农村户籍女职工,她们是否完全与生育保险待遇“不沾边”呢?并非完全如此哦~参加三险的外省市农村户籍女职工,其生育或流产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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