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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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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未被刑事拘留的人; 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人的担保人应当向案件办理部门申请,担保人应当符合条件。 保证人取保候审的责任包括: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监被担保人及时报案。《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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