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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一般要看报案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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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负同样的刑事责任,智力有残疾的人犯罪要视其智力情况决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听说、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智障人士来说,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分为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智障人士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智障人士。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人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于完全精神病人,即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因为精神病人没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故意或过失,也没有主观犯罪。与此同时,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是为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这对精神病人来说,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说不一定或者必须从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他类型的残疾人犯故意过失杀人罪的,依法处罚。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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