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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行使权力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需加盖公章。本案问题比较麻烦,麻烦在于借条上盖的是财务章而非公司的公章。你可以起诉但是会引...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与公司公章是并列关系,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因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同效力不被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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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借条对公司是否产生效力,需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1、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2、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风险提示: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签订合同一般不能盖财务专用章,而应该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的事项的专用章。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合同上一般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收据、发票等,签订合同时需要合同章或公章,以显示公司作为一方的主要身份,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使用合同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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