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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如下: 1、药费。 2、辅助检查费。 3、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我国药品类型主要可分为A、B、C,甲腰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一定标准报销;乙类药品报销80%,另外20%自负;丙类药物为自负药品,不予报销。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其他药品。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合适;(2)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3)指定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指定医疗服务范围内。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报销包括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紧急)诊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被保险人确需急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被保险人急救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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