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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或者赠与他人,而耕地或草...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经营权可以发生继承,具体可参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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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3、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没有继承人的,由发包方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三十一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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