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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陈述的情况,目前不能重新注册公司。如果股权登记中有你们的名字,你们是合法股东的话,那么可以要求退股或转让股份,撤回出资,另行注册公司;...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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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股东出资对公司经营、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因此,当一些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会采取几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这种直接的减资做法,未出资的股东被撤销,失去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现有债务必须清偿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复杂。2、替代出资和追偿债务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完整。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有权向股东追偿。如果追偿失败,或者股东无法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当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者直接取得股权补偿替代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获得股权抵偿出资,未出资的股东将失去相应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且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股东才有资本补足的连带责任。在以货币形式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其他股东没有连带补足义务。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外部关系来说,其他股东也负有连带补足义务。也仅仅限于以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也不适用连带补偿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公司和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两种,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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