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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组合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排列组成,可区分不同商品...
如果近似的,视为侵权。商标近似判断规则: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成的组合商标,商标局通常分别拆除和审查。只要一个元素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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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两个商标相似,判断侵权与否:1、主要看这两个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若不相同,则不存在侵权一说。2、看在先申请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已达驰名程度,若不是,则不存在侵权
(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JeffreyJordan),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岩,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知行字第31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祁放,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胤颖、马岩岩,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之、马东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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