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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的情形故意杀人罪是我国乃至其他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最重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罪原则上要判处死刑,又其他减轻的情节的可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到底哪些情形要判处死刑呢,笔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政策室的同志沟通后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时,又实施杀人的。如抢劫中杀人的,强奸中杀人的。2、出于恶意的报复,实施杀人的。这种行为主观恶意非常大。3、犯罪对象特殊。如孕妇、残疾人、正在抢险人士。4、多次杀人的。5、组织杀人、雇凶杀人的。6、教唆未成年人杀人的。7、从后果上看,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多人严重残疾的。但也有些情况不宜判处死刑:主要有:1、因为婚姻、土地、邻里、劳动纠纷引起的杀人事件。2、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如未成年、孕妇、盲聋哑、自首、立功等。二、死刑什么情况下可判处死缓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1、民愤不是极大的;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极其严重,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2)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因此,犯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将被判处死刑。此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执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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