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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困扰?

2024-11-13
如果贵公司已经被列入运营期间出现异状异常名录之中,请按照以下详细步骤来恢复通常状态: 1. 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的公司,需要补充提交过去未完成的年度报告,并在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开公示。 2. 准备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委托授权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移除异常名录的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3. 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移除异常名录。 4. 对于那些未能按时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首先需要履行其信息公示的责任,然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5. 对于那些在公示企业信息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企业,需要先更正其公示的信息,然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6. 对于那些失去联系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然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7. 如果贵公司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从公示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向做出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8. 贵公司还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相关法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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