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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量刑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量刑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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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方面表现为在票据的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承兑违法票据、支付、保证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承兑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付、保证。“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担保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种,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在结果上,必须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违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因此,违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是结果犯。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则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犯罪主体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际上判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一般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工作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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