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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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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犯罪被关押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
破坏监管秩序罪轻微伤能成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规定在我国《》第315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监押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经被判处刑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的、被刑事逮捕的,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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