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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医疗事故相关罪行的认定界限

2024-12-21
在危害结果上,这三种类型的罪行具有相似性,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而后两种罪行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其次,在主观过失的性质上,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两种罪行的过失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第三,在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两种罪行则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最后,在客体上,后两种罪行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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