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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一系列债权范围包括: 1、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2、委...
他抵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意思如下所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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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权具有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所具有的效力。依法设定的最高额质权,具有直接支配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最高额质权仍为价值权。最高额质权对质权标的的支配,及于质押标的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最高额质权设定后,限制出质人对质押标的的处分。 三、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关于反担保最高抵押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的债权 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因甲方向借款人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如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内作相应递减。 2、在上述被担保债权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该最高额,甲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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