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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实缴不可以股权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
还没有实缴不可以股权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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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债务的清偿和质权的实现。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还没有实缴不可以股权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股东不得质押未按要求出资的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和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应当在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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